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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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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就業保險法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22-01-12
條文全文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第 11 條
相關函釋
2013-10-17
勞保 1字第 1020140562 號函
就業保險申請人請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期間,不得同時領取就業保險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疑義
2012-11-27
勞保 1字第 1010140413 號函
申請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加保於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應得認 定有實際從事工作,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辦理眷屬加發給付 或津貼
2012-10-18
廢 勞保 1字第 1010140409 號函
已廢止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 訓練,於推介後至參訓前再就業工作逾 14 日自行離職,不得以原非自願 離職事由,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011-05-12
勞保 1字第 1000140150 號函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職業訓練期間中途退訓就業,依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 則,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010-06-23
勞保 1字第 0990071802 號函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負責人,既已非失業勞工身分,自不得請領失業 給付
2010-04-06
廢 勞保 1字第 0990140105 號函
已廢止
如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定原因,訓練單位於課程執行中調課,導致實際 上課情形未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逐月審視,按實際上 課情形,於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規定條件之月份核給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
2010-02-24
勞保 1字第 0990140037 號函
依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則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之立法目的觀之,就業 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其參加全日制職業訓 練,若於該受訓期間另謀得工作者,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009-11-10
廢 勞保 1字第 0980140539 號函
已廢止
按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故其依所免除 原勞動契約約定應提供勞務之時段,若與他人另訂新約或從事非育嬰之情 事者,即不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條件,而不得依 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請領津貼補助
2009-10-28
勞保 1字第 0980140524 號函
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勞工,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性別工作平 等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因此,雇主如依前開規定解僱勞工,則勞雇雙方 已終止勞動契約,該勞工即無育嬰留職停薪之事實,而不得再繼續發給育 嬰留職停薪津貼
2009-08-17
勞保 1字第 0980021139 號函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雇主要求,回原任職單位工作 1 日或數日者,屬與雇主協商提前復職之情形,故已不符依法辦理育嬰留職 停薪之條件,其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依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9-2 條規定 ,發放至復職之前 1 日止;惟受僱者復職後倘仍符合育嬰留職停薪之條 件且有育嬰需求者,得依法再度提出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