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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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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就業保險法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22-01-12
條文全文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第 12 條
第 14 條
相關函釋
2013-09-24
(102)勞保一字第 1020140523 號函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聘用人員因無法勝任工作遭用人單位解聘,是否屬 非自願離職,應就個案事實認定之
2013-07-30
(102)職業字第 1020087302 號函
辦理失業給付申請人之推介就業時,應審慎評估及辦理
2010-06-23
勞保 1字第 099007180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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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4
勞保 1字第 0980069997 號函
有關修正之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第 1 款所定「失業給付數額」及第 17 條「失業給付之總額」之涵義,前者應將依扶養眷屬加給給付部分納入計 算之;後者之計算方式則以申請人請領失業給付之金額(即平均月投保薪 資 60%)加上工作收入計算扣除標準後,再與受扶養眷屬加給失業給付金 額加總計算
2009-03-30
(98)勞職業字第 0980066756 號函
核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給付認定時,求職紀錄之確認方式
2009-02-18
勞保 1字第 0970140697 號函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 2 個以上投保單位,其非自願離職事故保 險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不得合併計算,以貫徹就業保險法保障勞工於失 業一定期間基本生活之意旨
2008-02-21
職業字第 0971400159 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3、15、27 條,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與各就業服務站 具體落實三合一標準作業流程,辦理失業認定、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並 善盡推介之責任
2007-07-03
勞保 1字第 0960140216 號函
有關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無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及其請領期限
2006-07-11
職業字第 0950024470 號函
依就業保險法笫 13、15、27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被保險人請領失 業給付、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及求職紀錄內容之查證,儘可能採取與廠商 聯繫確認之方式辦理等注意事項
2003-03-14
勞保 1字第 0920013910 號書函
申請失業給付之離職情形和相關處理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