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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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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就業保險法 第 14 條
最新修正:
2022-01-12
條文全文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第 13 條
第 15 條
相關函釋
201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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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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