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基金及行政經費

就業保險法 第 33 條

條文全文

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 二、保險費與其孳息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提撥之專款,應一次全數撥還勞工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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