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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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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第 六 章 基金及行政經費
就業保險法 第 33 條
最新修正:
2022-01-12
條文全文
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 二、保險費與其孳息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提撥之專款,應一次全數撥還勞工保險基金。
第 32 條
第 34 條
相關函釋
2007-05-08
勞職業字第 0960010697 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33 條,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歇業、休業或停業等 情事而離職,均係事業單位未能繼續營運,而非被保險人自願離職者,得 認定其為非自願離職
2005-08-03
職業字第 0940026280 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25 條,如投保單位認員工所寫內容與公司認定不 符,投保單位應依事實自行開具詳實之離職證明書交與員工,不應拒絕簽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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