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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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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就業保險法 第 20 條
最新修正:
2022-01-12
條文全文
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十五日起算。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
第 19-2 條
第 21 條
相關函釋
2013-09-24
(102)勞保一字第 1020140523 號函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聘用人員因無法勝任工作遭用人單位解聘,是否屬 非自願離職,應就個案事實認定之
2011-05-12
勞保 1字第 1000140150 號函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職業訓練期間中途退訓就業,依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 則,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010-04-06
廢 勞保 1字第 0990140105 號函
已廢止
如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定原因,訓練單位於課程執行中調課,導致實際 上課情形未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逐月審視,按實際上 課情形,於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規定條件之月份核給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
2010-02-24
勞保 1字第 0990140037 號函
依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則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之立法目的觀之,就業 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其參加全日制職業訓 練,若於該受訓期間另謀得工作者,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007-06-27
職業字第 0961400446 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0、25、2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國定假日或星 期例假日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上班時間,致申請人無法親自前往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為保障申請人權益,其 於休息日之次日認定有溯及效力
2004-11-03
勞保 1字第 0930054612 號函
有關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再申請失業給付之核 給疑義
2003-03-14
勞保 1字第 0920013910 號書函
申請失業給付之離職情形和相關處理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