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就業服務法
›
第 29 條
第 三 章 促進就業
就業服務法 第 29 條
最新修正:
2025-01-20
條文全文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列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中有工作能力者,其應徵工作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
第 28 條
第 30 條
相關函釋
1993-02-08
(82)台勞職業字第 08982 號函
有關因可歸責於受僱人之事由而終止僱用契約時,雇主是否需依就業服務 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通報疑義
1993-01-16
(82)台勞職業字第 24437 號函
因就業服務法衍生雇主資遣員工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外籍勞工管理問題疑 義
1992-08-26
(81)台勞職業字第 28860 號函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九條及三十四條文中規定所稱之雇主及員工之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