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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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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第 四 章 民間就業服務
就業服務法 第 35 條
最新修正:
2025-01-20
條文全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4 條
第 36 條
相關函釋
2015-12-07
勞動發就字第 1040514534 號函
公司行號免費提供之代收、代轉履歷行為,或有直接或間接衍生其他收益 之疑,如屬反覆為之之業務、常業,並涉推介人才及促使勞雇雙方簽訂聘 僱契約等媒介居間角色情事,則已涉有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就業服務業務範疇
2012-02-08
勞職管字第 1010050857 號函
核釋有關仲介公司受任安排外國人入國後工作每滿 6 個月、18 個月以 及 30 個月之健康檢查,係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 規定列舉之就業服務事項,因此,該所需接送外國人之交通費用,應內含 於向外國人收取之服務費用內,不得另外再向外國人收取之
2009-05-01
勞職許字第 0980507097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5、54 條及民法第 103 條,不論雇主或受委任仲介 公司以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將媒合結果予 以註記
2009-02-02
勞職管字第 0980000258 號函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就業服務法第 35、45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就業 服務事項,始得向雇主或外國人收取服務費用
2008-12-25
勞職管字第 0970032859 號函
參照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等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核發許可證 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方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律師事務所欲 受雇主委任代辦有關聘僱外國專業人員之相關申請案,該事務所需以公司 型態組織,且須依上開規定經發給許可證後方得為之
2008-12-18
勞職業字第 0980085726 號函
網站經營業者如單純在網際網路媒體上刊登求職求才廣告、彙整求職求才 資料並提供就業訊息等事項,尚無需申請許可,惟若該業者有居間媒介之 功能,則屬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規定之就業服務範疇,業者須依據同法第 34 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2008-11-13
勞職管字第 0970500179 號函
仲介公司如於營業地址以外之處所僅從事代辦外勞薪資匯款業務,尚非屬 就業服務業務;惟若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1 項、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等規定之就業服務業務項目而未經主管機關設 立許可者,即屬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
2008-09-16
勞職管字第 0970075892 號函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外國人生活管理之就業 服務事項,係屬履行與雇主間之委任契約,縱於總公司地址以外處所辦理 亦無需另行申請許可。惟若上開機構於總公司以外之固定處所對外就不特 定人為招攬業務或於從事受雇主委任而辦理之外國人生活管理事項時,該 處所即具分支機構形式而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008-07-22
勞職管字第 0970018106 號函
如有留學顧問有限公司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短期遊學打工並收取相 關費用者,因係屬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之就業服務業務範疇 ,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
2008-07-08
勞職管字第 0970510438 號函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2、3、6 條、就業服務法 第 35 條,辦理安排外國人入出國之就業服務事項之服務費用係包含接送 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不得再另行收取接送費或油資補貼費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