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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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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條
第 五 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就業服務法 第 47 條
最新修正:
2025-01-20
條文全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 雇主依前項規定在國內辦理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 46 條
第 48 條
相關函釋
2013-01-17
勞職業字第 1020501049 號函
有關允許自然人投標政府機關辦理委任或定作承攬之採購,須具中華民國 國民身分者始得作為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禁止歧視行為規範之範圍,故無本法第 5 條第 1 項之適用
2004-07-08
廢 勞職外字第 0930205045 號令
已廢止
訂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
2002-11-25
勞職外字第 0910206577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及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需將招 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轄區內之外國人預定工作 場所公告
2002-10-08
廢 勞職外字第 0910205988-1 號公告
已廢止
修正有關外籍勞工核配名額計算方式
1999-04-06
(88)台勞職外字第 011768 號函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六條後段所謂展延期間最長為 一年,惟如已申請展延一次,且展延期間達一年,是否許可續申請展延疑 義
1999-02-20
(88)台勞職外字第 0904590 號公告
公告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廿日起受理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工作
1999-01-14
(88)台勞職外字第 000106 號函
何謂「非法外勞」
1998-12-29
廢 台八十七勞職外字第 054095 號函
已廢止
函
1996-12-10
(85)台勞職外字第 141524 號函
台北美國學校依法可否聘僱外國行政人員
1992-09-09
(81)台勞職業字第 30620 號函
僑生畢業後,卻留華實習工作,是否受就業服務法規範之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