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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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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就業服務法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25-01-20
條文全文
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6 條
第 8 條
相關函釋
2025-10-22
發特字第 1143002441 號函
勞動力發展署就修正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等對象之連續失業(退出 勞動市場)期間可扣除之短期就業日數認定之相關說明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