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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80 條
第 七 章 附則
條文內容
大陸地區人民受聘僱於臺灣地區從事工作,其聘僱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五章相關之規定。
相關函釋
2006-02-09 勞職外字第 0950004402 號函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邀請中國大 陸專業人士組團來臺參展、參觀及服裝設計師、模特兒來臺舉行兩岸設計 師及模特兒展演觀摩會,如符合專案申請入臺,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內政部 申請許可
2002-07-01 勞職外字第 0910203803 號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非法打工之處罰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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