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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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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命令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26-04-08
條文全文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不包括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第 8 條
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