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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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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勞動契約法 第 1 條
最新修正:
1936-12-25
條文全文
稱勞動契約者,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2 條
相關函釋
2000-10-27
廢 (89)台勞資二字第 0046828 號函
已廢止
國大代表公費助理發給資遣費究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