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勞動契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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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稱勞動契約者,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
- 第 2 條勞動契約適用本法。但其他關於勞動之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第 3 條法定代理人允許未成年人為他人勞動時,其未成年人關於該種勞動契約之成立、變更、消滅…
- 第 4 條勞動契約之條件,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定之。但違反法令團體協約或服務規則,於勞方有不…
- 第 5 條當事人之一方,乘他方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為自己或他人訂立之勞動契約,其報酬過少,與…
- 第 6 條勞動契約以有永續性之勞動關係為目的者,得約定一個月以內為試驗期間,於該期間內當事…
- 第 7 條勞動者有發明時,其發明權屬於勞動者。 前項發明,因經營上之共同經驗而獲得者,其發…
第 二 章 勞動者之義務
- 第 8 條勞動者於勞動契約期滿前,未經雇方同意,不得與第三人訂立勞動契約。但無損於原約之履…
- 第 9 條勞動之給付地,依契約之所定,勞動者無移地勞動之義務。但於一地方同時有數營業所,並…
- 第 10 條勞動者應依僱方或其代理人之指示,為勞動之給付。但指示有違法、不道德或過於有害健康…
- 第 11 條勞動者於其約定之勞動給付外,無給付其他附帶勞動之義務。但有緊急情形或其職業上有特…
- 第 12 條勞動者於勞動時間外,無勞動之義務,但法定或團體協約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 13 條勞動者對於所承受之勞動,應注意行之,如所需材料由雇方供給者,應注意使用其材料,並…
- 第 14 條勞動契約,得約定勞動者於勞動關係終止後,不得與雇方競爭營業。但以勞動者因勞動關係…
- 第 15 條雇方對勞動者,如無正當理由而解約時,其禁止競爭營業之約定失其效力。
第 三 章 雇方之義務
- 第 16 條勞動報酬額依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定之。 前項報酬額,不得少於當地主管官署所宣告之最…
- 第 17 條勞動報酬額,得按時或按件計之。
- 第 18 條勞動報酬額,以度量衡或其他方法檢驗生產品之質量而定者,雇方應許勞方參加檢驗,或由…
- 第 19 條件工勞動者,如勞動之成績減少時,其減少部分不得請求報酬。但其減少係由雇方不指示或…
- 第 20 條勞動報酬如約定以營業盈餘之全部或一部為比例而增減,或以其盈餘為決定報酬額之標準時…
- 第 21 條年節獎金或特別給與,以勞動契約有特別約定或習慣上可視為雙方默認者為限,勞動者有請…
- 第 22 條勞動者因自己之過失,在普通條件之下,不能達於標準生產額時,僅得請求與其工作相當之…
- 第 23 條勞動報酬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應於其工作場所內行之。 前項給付,不得在休…
- 第 24 條雇方不得強制勞動者向其指定商店或其他處所購買物品。
- 第 25 條勞動報酬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地方有特別習慣外,於工作完畢時為之。
- 第 26 條勞動報酬以期間定者,於期滿時給付之。但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勞動者於每月末得請求與…
- 第 27 條勞動關係已解除者,應於勞動終了日給付勞動報酬。
- 第 28 條勞動報酬平均每日在一元以內者,不得扣押或為抵銷。
- 第 29 條勞動報酬於雇方破產時或其前一年內已屆給付期者,對於雇方財產,有最優先請求清償之權…
第 四 章 勞動契約之終了
- 第 30 條勞動契約因左列事由而終了: 一、契約期滿。 二、預告期滿。 三、勞動目的完成。…
- 第 31 條定有期間之勞動契約,當事人如於契約期滿後,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而繼續勞動時,視為無定…
- 第 32 條無定期勞動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得依左列之規定,聲明解約: 一、以日定報酬者,於其一…
- 第 33 條勞動契約之期間在五年以上者,勞動者得於滿五年後,以三個月之預告期間,隨時聲請解約…
- 第 34 條無定期之勞動契約,依地方之習慣,得於季節之一定日解約時,當事人之一方應於七日前預…
- 第 35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但應於七日前預告之: 一、雇方因營…
- 第 36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不經預告,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 一、勞動者於訂立勞動契…
- 第 37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得不經預告,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 一、雇方於訂立勞動契…
- 第 38 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動者如請求給予證明書,雇方或其代理人應即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