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法
第 四 章 勞動契約之終了
全文 43 條目前尚未生效。
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本法尚未命令施行。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施行狀態(查核:2026-08-12)
無定期之勞動契約,依地方之習慣,得於季節之一定日解約時,當事人之一方應於七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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