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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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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第 四 章 勞動契約之終了
勞動契約法 第 35 條
最新修正:
1936-12-25
條文全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但應於七日前預告之: 一、雇方因營業失敗而歇業或轉讓時。 二、雇方因虧折而緊縮時。 三、雇方因機器損壞而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勞動者對於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第 34 條
第 3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