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法

第 35 條

施行狀態提醒

全文 43 條目前尚未生效。

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本法尚未命令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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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但應於七日前預告之: 一、雇方因營業失敗而歇業或轉讓時。 二、雇方因虧折而緊縮時。 三、雇方因機器損壞而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勞動者對於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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