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法
第 四 章 勞動契約之終了
全文 43 條目前尚未生效。
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本法尚未命令施行。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施行狀態(查核:2026-08-12)
定有期間之勞動契約,當事人如於契約期滿後,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而繼續勞動時,視為無定期之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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