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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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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第 三 章 雇方之義務
勞動契約法 第 26 條
最新修正:
1936-12-25
條文全文
勞動報酬以期間定者,於期滿時給付之。但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勞動者於每月末得請求與其勞動期間相當部分之報酬。 件工勞動者繼續勞動在半個月以上時,每半個月得請求與其勞動相當部分之報酬。
第 25 條
第 2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