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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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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第 三 章 雇方之義務
勞動契約法 第 18 條
最新修正:
1936-12-25
條文全文
勞動報酬額,以度量衡或其他方法檢驗生產品之質量而定者,雇方應許勞方參加檢驗,或由勞方選出代表一人至三人參加之。
第 17 條
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