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法
第 三 章 雇方之義務
全文 43 條目前尚未生效。
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本法尚未命令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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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額,以度量衡或其他方法檢驗生產品之質量而定者,雇方應許勞方參加檢驗,或由勞方選出代表一人至三人參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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