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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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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第 三 章 雇方之義務
勞動契約法 第 19 條
最新修正:
1936-12-25
條文全文
件工勞動者,如勞動之成績減少時,其減少部分不得請求報酬。但其減少係由雇方不指示或指示錯誤者,應給與當地普通工資之報酬。雇方及勞動者均無過失時,應給與當地普通工資半數之報酬。
第 18 條
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