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法
第 一 章 總則
全文 43 條目前尚未生效。
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本法尚未命令施行。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施行狀態(查核:2026-08-12)
當事人之一方,乘他方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為自己或他人訂立之勞動契約,其報酬過少,與勞動之比例有失平衡,或勞動條件顯與關於該種勞動之地方習慣或從來慣例較為不利者,其契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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