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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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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28 條
第 三 章 仲裁
條文內容
申請交付仲裁者,應提出仲裁申請書,並檢附調解紀錄或不經調解之同意書;其為一方申請交付仲裁者,並應檢附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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