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仲裁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28 條

條文全文

申請交付仲裁者,應提出仲裁申請書,並檢附調解紀錄或不經調解之同意書;其為一方申請交付仲裁者,並應檢附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