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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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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32 條
最新修正:
2023-08-23
條文全文
勞動調解委員會為促成調解成立,應視進行情況,本和平懇切之態度,適時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方案,力謀雙方之和諧。但於進行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程序前,除經當事人同意外,不得為之。 前項勸導向當事人兩造共同為之,必要時得分別為之。
第 31 條
第 3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