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點條號進入單條頁,看條文全文、相關函釋與白話說明。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細則依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細則所稱勞動事件,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定之。 本法及本細則所稱民事事件,係指…
- 第 3 條下列事件,由勞動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勞動法庭)處理: 一、關於勞動事件之調解、訴訟…
- 第 4 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勞動法庭之…
- 第 5 條民事事件,其訴訟標的與勞動事件之訴訟標的或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而事實證據資料得…
- 第 6 條民事事件訴訟繫屬中,當事人不得追加勞動事件之訴或提起勞動事件之反訴。
- 第 7 條勞工起訴或聲請勞動調解之事件,經雇主為合意管轄之抗辯,且法院認當事人間關於管轄之…
- 第 8 條勞工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者,應釋明輔佐人符合該項所定之資…
- 第 9 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輔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得於程序進行中以裁定…
- 第 10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以裁定撤銷當事人委任同條所…
- 第 11 條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提起之訴訟,其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 第 12 條勞工主張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 第 13 條勞動事件當事人聲請調解者,應行勞動調解程序;其逕行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者,亦同…
- 第 14 條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之勞動事件,其一部合於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合併起訴事…
- 第 15 條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
- 第 16 條當事人就數宗勞動事件聲請合併調解,或就勞動事件聲請分別調解者,由法官裁定之。法院…
- 第 17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九編規定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如為勞動事件者,應由勞動法庭處理…
- 第 18 條法官應先依勞動調解聲請書狀調查聲請是否合法,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無審判權或管…
- 第 19 條勞工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移送,而應命補正…
- 第 20 條當事人聲請或視為聲請勞動調解,除有前二條所定情形者外,勞動法庭法官應儘速指定勞動…
- 第 21 條就勞動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得參加勞動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
- 第 22 條當事人應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儘早提出事實、證據,並為調查證據之必要準備。 當事人對…
- 第 23 條除有下列情形者外,法官應於聲請勞動調解或視為聲請勞動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指定第一…
- 第 24 條法官應定相當期間命相對人提出答辯狀,及命聲請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或於調解期日以…
- 第 25 條答辯狀宜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法院: 一、對聲請意旨之答辯及其事實理由。 二、對聲…
- 第 26 條當事人因補充聲請或答辯,或對於他造之聲請及答辯之陳述,得提出補充書狀,或於調解期…
- 第 27 條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答辯狀及補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
- 第 28 條第一次調解期日通知書,應記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事項,並載明…
- 第 29 條除別有規定外,勞動調解委員會於調解期日,依個案之需求進行下列程序: 一、聽取雙方…
- 第 30 條法官應隨時注意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
- 第 31 條勞動調解委員會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促成當事人合意解決、酌定調解條款、…
- 第 32 條勞動調解委員會為促成調解成立,應視進行情況,本和平懇切之態度,適時對當事人兩造為…
- 第 33 條勞動調解委員會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或以同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行勞動調解程…
- 第 34 條勞動調解程序不能於調解期日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法官應當場指定續行之期日,並向…
- 第 35 條當事人就未聲請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勞動調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 第 36 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合意,當事人經他造同意者,得撤回之。但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
- 第 37 條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提出之適當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參加調解之利…
- 第 38 條逾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不變期間,始對於適當方案提出異議者,法院應將其情形通知…
- 第 39 條勞動調解聲請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為反對續行訴訟之意思者,法院應將其情形通知其…
- 第 40 條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視為調解不成立者,應作成書面,記明事由及年月日,或由書記官…
- 第 41 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視為調解不成立,及同條第二項之其他調解不成立之情形,準用第…
- 第 42 條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本法第二十九條…
- 第 43 條以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者,如已繳納裁判費,於調解成立後,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
- 第 44 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勞動調解程序不適用之。但調解聲請人於…
- 第 45 條書記官應作勞動調解程序筆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勞動調解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
- 第 46 條前條筆錄內,應記載勞動調解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 一、攻擊防禦…
- 第 47 條勞動調解程序筆錄或所引用附卷之文書及作為附件之文書內所記載前條第一項事項,應依聲…
- 第 48 條除別有規定外,法官及書記官應於勞動調解程序筆錄內簽名;法官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勞動…
- 第 49 條記載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事項之勞動調解筆錄,經當事人兩造簽名者,亦屬本法第…
- 第 50 條有合併調解、經當事人及參加調解利害關係人同意續行調解、案情繁雜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
- 第 51 條聲請人撤回勞動調解聲請者,書記官應通知相對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但於調解期日…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 第 52 條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依該事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
- 第 53 條法院審理勞動事件,應依職權調查有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應停止訴訟程…
- 第 54 條勞動事件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
- 第 55 條法院為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處置者,就當事人應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
- 第 56 條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聘請參與諮詢之勞動調解委員,不以參與同事件勞動…
- 第 57 條法院審理勞動事件,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第 58 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得審酌之事實、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不包括當事…
- 第 59 條勞工聲明書證,係使用雇主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者,得聲請法院命雇主提出。 前項情形,…
- 第 60 條第四條事件涉及智慧財產權部分,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情形,法院不得…
- 第 61 條法院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者,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
- 第 62 條雇主否認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推定者,應提出反對證據證明之。
- 第 63 條勞工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為補償金之請求者,應表明請求之具體金額及其事由,並宜表…
- 第 64 條法院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補償金之請求,應與命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之請求同時裁…
- 第 65 條法院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判命雇主給付補償金確定後,於判決所定之履行期限內,勞工…
- 第 66 條雇主逾法院所定期限後,經勞工同意履行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者,勞工不得就補償金請求聲請…
- 第 67 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會員,以自然人會員為限。 工會就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訴訟成…
- 第 68 條本法第四十條第五項之律師酬金,其數額由法院於每審級終局裁判時,另以裁定酌定之;訴…
- 第 69 條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停止原訴訟程序者,不妨礙依民事訴訟法為證據保全…
- 第 70 條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併案請求之勞工,不以被選定人之會員為限。
- 第 71 條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工會,不得向選定或視為選定之勞工請求報酬、對價、移轉權利或其他…
- 第 72 條法院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而未為宣告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
- 第 73 條勞工就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或本法第四十二條之訴訟撤回選定者,其撤回應以文書證…
- 第 74 條應行勞動調解程序之勞動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未行勞動調解程序而廢棄原判…
- 第 75 條暫免徵收部分裁判費之勞動事件,經撤回起訴、上訴、成立和解或調解者,當事人所得聲請…
- 第 76 條勞動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法官宜隨時依訴訟進行程度鼓勵兩造合意移付調解。 前項情形,…
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 第 77 條本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勞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其保全之請求,…
- 第 78 條裁決決定書未經法院核定者,雇主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
- 第 79 條勞工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聲請,就請求或爭執法律關係及保全之原因未為釋明者,雖…
- 第 80 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於雇主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之訴者,亦有適用。 勞工為本法第…
- 第 81 條勞工為本法第五十條之聲請者,就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有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