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40 條

條文全文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視為調解不成立者,應作成書面,記明事由及年月日,或由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並由勞動調解委員會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簽名。 前項情形,應告知或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