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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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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51 條
最新修正:
2023-08-23
條文全文
聲請人撤回勞動調解聲請者,書記官應通知相對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但於調解期日到場並受告知者,不在此限。 勞動調解經撤回後,其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關於調解不成立規定處理。
第 50 條
第 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