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50 條

條文全文

有合併調解、經當事人及參加調解利害關係人同意續行調解、案情繁雜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不受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終結期限與期日次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