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
第 54 條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54 條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條文內容
勞動事件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
← 第 53 條
第 55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