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
第 66 條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66 條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條文內容
雇主逾法院所定期限後,經勞工同意履行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者,勞工不得就補償金請求聲請強制執行或繼續執行。
← 第 65 條
第 67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