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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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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條
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78 條
最新修正:
2023-08-23
條文全文
裁決決定書未經法院核定者,雇主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但勞工於受未經法院核定之通知後三十日內,已就裁決決定之請求起訴者,不在此限。 法院為前項撤銷裁定前,應使勞工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77 條
第 7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