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8 條

條文全文

勞工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者,應釋明輔佐人符合該項所定之資格;未經釋明者,應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許可。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工會,不以勞工所屬工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