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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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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8 條
最新修正:
2023-08-23
條文全文
勞工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者,應釋明輔佐人符合該項所定之資格;未經釋明者,應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許可。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工會,不以勞工所屬工會為限。
第 7 條
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