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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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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第 三 章 保險費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8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前項免繳保險費期間之年資,應予承認。
第 17-1 條
第 19 條
相關函釋
2000-09-25
(89)台勞保一字第 0041502 號函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住院醫療給付期間如何處理被保險人免繳 保險費問題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