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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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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3 條
第 八 節 年金給付之申請及核發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5-3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
第 65-2 條
第 65-4 條
相關函釋
2022-10-13
勞動保 3字第 1110150617 號函
勞動部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發生職業 災害保險事故,於該法施行後本人或受益人申請請領部分失能年金、遺屬 一次金或適用年金併領調整規定,涉及同法第 43、49、58、103、107 條 ,及勞工保險條例第 65-3 條等相關規定適用說明
2016-06-02
勞動保 3字第 1050140304 號函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4、65-3 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死亡 ,其受益人雖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惟已選擇領取自身之勞工保險老年 年金給付者,不得單獨請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2016-02-23
勞動條 2字第 1050130149 號函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其遺屬續領其自身之老年年金給付,致未領取遺 屬年金給付,尚不符同一事故已領取勞工保險給付之情形,亦即非屬已由 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仍須依勞動基準法給付死亡補償及喪葬費
2010-05-07
勞保 2字第 0990066517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首次申請年金給付時,同時符合他種年金給付資格條件 者,僅能擇一請領,經保險人審定核付後,即不得變更
2010-01-20
勞保 2字第 0980140575 號函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2 規定,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同時亦有符合該 條所訂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 25% 眷屬補助,但為了避免重複請領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僅能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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