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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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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條
第 七 章 附則
勞工保險條例 第 76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前項年資之保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75 條
第 76-1 條
相關函釋
2001-12-17
(90)台勞保二字第 0060164 號函
勞工保險條例於六十八年增訂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轉任公務人員 保險時,其原有勞保年資應予保留
1996-07-17
(85)台勞保三字第 123626 號函
被裁減資遣人員如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嗣再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 、軍事機關等單位,應於轉保之前一日起予以退保
1996-01-10
廢 (85)台勞保二字第 148136 號函
已廢止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 險時,其年齡或投保年資已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規 定者,准其請領老年給付
1995-12-11
(84)台勞保二字第 144535 號函
有關國營事業人員因勞保轉投保公保,嗣後再由公保轉投勞保,其公、勞 保年資不能併計,惟其參加公保之期間不列入勞保中所期間
1995-07-05
廢 (84)台勞保二字第 121078 號函
已廢止
國營事業單位轉民營所屬年滿六十歲員工,前因改投公保辦理勞保年資保 留,可再參加勞工保險
1993-09-07
廢 (82)台勞保二字第 49905 號函
已廢止
勞保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若其後非 依各該有關法律退休者,不得請領老年給付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