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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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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條
第 七 章 附則
勞工保險條例 第 78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77 條
第 79 條
相關函釋
1979-06-29
(68)台勞字第 6361 號令
指定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及福建省之金門、馬祖(簡稱台閩地區)為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