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
第 14 條
第 二 章 制度之適用及銜接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最新修正:
2026-07-15
條文全文
選擇適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擇投保年金保險時,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 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選擇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時,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年金保險,或一次將其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依前二項規定之移轉,勞保局及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移轉作業。
第 13 條
第 1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