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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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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細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雇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申請書(以…
- 第 3 條雇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使用政府機關…
- 第 4 條有下列資料變更時,雇主應於三十日內向勞保局申請: 一、事業單位之名稱、登記地址或…
- 第 4-1 條雇主為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員申報提繳退休金時,應檢附其在我國居留證…
- 第 4-2 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自營作業者,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
第 二 章 制度之適用及銜接
- 第 5 條雇主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應由勞工親自簽名。書面徵詢格式一式二…
- 第 6 條事業單位未經核准實施年金保險前,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個人…
- 第 7 條事業單位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徵詢勞工之選擇時,勞工未選擇參加年金保險者,…
- 第 8 條本條例施行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
- 第 9 條勞工同期間受僱於二個以上之雇主者,各該雇主應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分別提繳。
- 第 10 條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
- 第 11 條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改組、轉讓或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進行併購…
- 第 12 條勞工得將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
- 第 12-1 條(刪除)
- 第 13 條(刪除)
- 第 14 條選擇適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擇投保…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 第 15 條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按勞工每月工資總…
- 第 16 條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除向勞保局申報以不同提繳率為個別勞工提繳外,應依…
- 第 17 條雇主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勞工退休金,應填具申報表送勞保局。 未依前項規…
- 第 18 條雇主所送勞工退休金申報資料,有疏漏者,除提繳率應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外,應於接到勞…
- 第 19 條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有變更或…
- 第 20 條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與所僱用之勞工併同辦理。
- 第 21 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自願提繳退…
- 第 21-1 條自營作業者依本條例申報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並於金融機…
- 第 21-2 條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本文、第二項或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
- 第 21-3 條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並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退休規定…
- 第 21-4 條勞雇雙方合意結算退休金後,勞工仍繼續工作者,於勞動契約依法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動…
- 第 22 條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採按月開單,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雇主為每一勞工提繳之退休金總額,…
- 第 23 條提繳退休金時,雇主或委任單位應持勞工退休金繳款單至指定之代收機構繳納或以辦理自動…
- 第 24 條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所載金額足額繳納者,由勞保局逕行將雇主所繳金額按每位勞工…
- 第 25 條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所載金額與雇主應繳金額不符時,雇主應先照額全數繳納,並向勞保局提…
- 第 26 條雇主於每月十五日前尚未收到勞保局上個月應寄發之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時,應通知勞保局補…
- 第 27 條事業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已無營業事實,且未僱用勞工者,其應提繳退休金及應…
- 第 28 條雇主依本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停止提繳退休金時,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即…
- 第 29 條雇主應將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另以其他書面方式或以電…
- 第 30 條(刪除)
- 第 31 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由勞保局擬訂,報…
- 第 32 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 第 33 條勞工申請月退休金者,因提繳時差尚未提繳入專戶之金額,以已提繳論。屆期未繳入專戶者…
- 第 33-1 條勞工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於月退休金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三十日內,得申請變更為請領一…
- 第 34 條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申請退休金時之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
- 第 35 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之工作年資,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月數計…
- 第 36 條(刪除)
- 第 37 條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金申請書。 勞工…
- 第 37-1 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年金保險開辦前,勞工依本條例規定,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其個…
- 第 38 條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應填具勞工遺屬或指…
- 第 39 條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勞工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
- 第 40 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月退休金,以定期方式按季發給;其核發日期如下: 一、一…
- 第 41 條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應發給之退休金,由勞保局匯入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 第 41-1 條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於得請領退休金之日為未成年者,其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所…
- 第 41-2 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包括勞工、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
- 第 42 條退休金領取人經勞保局查明不符請領退休金規定者,應自收到返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
- 第 43 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