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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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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第 二 章 制度之適用及銜接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26-07-15
條文全文
勞工得將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依本條例投保之年金保險;於未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請領退休金條件前,不得領回。 勞工依前項規定全額移入退休金者,其所採計工作年資,始得併計為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之工作年資;移入時,應通知勞保局或保險人。
第 11 條
第 12-1 條
相關函釋
2026-05-19
勞動福 3字第 1150153172 號函
勞工縱已依法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或雇主已依法預告勞工強制退休,惟 至退休生效日前,仍屬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1 條規定約定結清適用勞退舊制年資,並將結清退休金依該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移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尚 無不可
2011-05-31
勞動 4字第 1000131201 號函
停止適用有關已年滿 60 歲之勞工得隨時申領退休金,不適用勞工退休金 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函釋乙則
2011-01-18
廢 勞動 4字第 0990132283 號函
已廢止
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尚未符 合請領退休金條件之勞工提前用罄結清之退休金,致其老年生活難以維持 而設,對於已年滿 60 歲之勞工,其既得隨時申領退休金,即無上開規定 之適用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