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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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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第 二 章 制度之適用及銜接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26-07-15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改組、轉讓或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進行併購者,其留用勞工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之退休金制度及保留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新設或受讓之事業單位應予承受。
第 10 條
第 12 條
相關函釋
2018-02-01
勞動福 3字第 1060136454 號函
以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之事業單位變更負責人,處理原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專戶之相關作業程序
2005-04-21
勞動 4字第 0940019070 號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於原機關改制行政法人後,仍適用勞動基準法 者,得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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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主題
退休與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