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42 條

條文內容

退休金領取人經勞保局查明不符請領退休金規定者,應自收到返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已領取之退休金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附加法定遲延利息一併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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