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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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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第 二 章 制度之適用及銜接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最新修正:
2026-07-15
條文全文
本條例施行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並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勞保局辦理申報。但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實施年金保險者,不在此限。 前項勞工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及資遣費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
第 7 條
第 9 條
相關函釋
2018-02-21
勞動福 3字第 1070135081 號函
為兼顧退休勞工權益及落實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範目的,有關 勞工於關係企業間調動,事業單位訂定優惠退休辦法併計勞工任職不同事 業單位間之工作年資,及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退休金處理方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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