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
第 33-1 條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33-1 條
最新修正:
2026-07-15
條文全文
勞工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於月退休金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三十日內,得申請變更為請領一次退休金,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變更申請,經勞保局核定者,勞保局應依原核定月退休金時已提繳入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扣除已撥付入帳之金額後,一次補發其差額。
第 33 條
第 34 條
所屬主題
退休與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