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
第 33 條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33 條
最新修正:
2026-07-15
條文全文
勞工申請月退休金者,因提繳時差尚未提繳入專戶之金額,以已提繳論。屆期未繳入專戶者,應由其月退休金額中沖還。 請領一次退休金者,其當月退休金專戶本金,以核定時已提繳入專戶之金額為準,其後所提繳之金額,勞保局應無息核發請領人。
第 32 條
第 3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