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本文、第二項或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得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依前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其提繳作業、程序、手續與請領、計算方式、收益分配及相關事項,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本文、第二項或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得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依前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其提繳作業、程序、手續與請領、計算方式、收益分配及相關事項,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