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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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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1 條
第 五 章 附則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47-1 條
最新修正:
2026-07-15
條文全文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雇主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其有變更者,原代表人或負責人未依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時,新代表人或負責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 47 條
第 4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