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附則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47-1 條

條文全文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雇主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其有變更者,原代表人或負責人未依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時,新代表人或負責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