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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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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
第 六 章 罰則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45 條
最新修正:
2019-05-15
條文全文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勞工退休基金用於非指定之投資運用項目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其附加利息歸還。
第 44 條
第 45-1 條
相關函釋
2005-05-04
勞動 4字第 0940014490 號公告
公告委任勞工保險局以該局名義辦理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滯納金之加徵、 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等業務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