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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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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46 條
第 六 章 罰則
條文內容
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相關函釋
2005-05-04 勞動 4字第 0940014490 號公告
公告委任勞工保險局以該局名義辦理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滯納金之加徵、 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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