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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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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3 條
第 七 章 附則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56-3 條
最新修正:
2019-05-15
條文全文
勞保局為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第 56-2 條
第 5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