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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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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第 五 章 會議
工會法 第 25 條
最新修正:
2022-11-30
條文全文
前二條之定期會議,不能依法或依章程規定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 前二條之臨時會議,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不於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時,原請求人之一人或數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召集之。
第 24 條
第 26 條
相關函釋
2025-03-14
勞動關 1字第 1140140884 號函
工會會員大會涉及會員重要事項及勞動權益行使,經多次輔導仍屢次無法 召開,未達會員大會成會之法定要求者,主管機關依工會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得向法院聲請解散該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
2012-07-24
勞資 1字第 1010072284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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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4
勞資 1字第 1000126024 號書函
依據工會法第 18、23、25 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理事長係 法定會議召集人
1993-09-07
(82)台勞資一字第 54603 號函
有關下級工會出席上級工會之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等法定會議,差旅 費如何支銷疑義
1991-10-17
(80)台勞資一字第 26541 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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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08-16
(78)台勞資一字第 20686 號函
有關工會之經費收支憑證其保證權責暨監事會查帳地點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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