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工會法
點條號進入單條頁,看條文全文、相關函釋與白話說明。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工會為法人。
- 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 4 條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
- 第 5 條工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
第 二 章 組織
- 第 6 條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
- 第 7 條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
- 第 8 條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 工…
- 第 9 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
- 第 10 條工會名稱,不得與其他工會名稱相同。
- 第 11 條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
- 第 12 條工會章程之記載事項如下: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
- 第 13 條工會章程之訂定,應經成立大會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
第 三 章 會員
- 第 14 條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但工會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 第 15 條工會會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得依章程選出會員代表。 工會會員代表之任期,每一任不…
- 第 16 條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
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 第 17 條工會應置理事及監事,其名額如下: 一、工會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者,置理事五人至九人…
- 第 18 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工會監事審核工會簿記…
- 第 19 條工會會員已成年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
- 第 20 條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
- 第 21 條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及其代理人,因…
第 五 章 會議
- 第 22 條工會召開會議時,其會議通知之記載事項如下: 一、事由。 二、時間。 三、地點。…
- 第 23 條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
- 第 24 條工會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
- 第 25 條前二條之定期會議,不能依法或依章程規定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
- 第 26 條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 第 27 條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
第 六 章 財務
- 第 28 條工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經常會費。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
- 第 29 條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
- 第 30 條工會應建立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核機制。 工會財務事務處理之項目、會計報告、預算及決算…
第 七 章 監督
- 第 31 條工會應於每年年度決算後三十日內,將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理事、監事、…
- 第 32 條工會章程之修改或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
- 第 33 條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會員或會員代表…
- 第 34 條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第 八 章 保護
第 九 章 解散及組織變更
- 第 37 條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 一、破產。…
- 第 38 條工會經議決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議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合併或分立。 企業工會因廠場或…
- 第 39 條工會合併後存續或新成立之工會,應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工會之權利義務。 因分立而成…
- 第 40 條工會自行宣告解散者,應於解散後十五日內,將其解散事由及時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 41 條工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其財產應辦理清算。
- 第 42 條工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
第 十 章 罰則
- 第 43 條工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於限期改善…
- 第 44 條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派員查核或限期檢送同條第一項資料時,工會無正當理由…
- 第 45 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
- 第 46 條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