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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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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第 二 章 組織
工會法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22-11-30
條文全文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第 10 條
第 12 條
相關函釋
2022-04-11
勞動關 1字第 1110136268 號函
勞動部就企業工會為因應企業分割之組織變動而議決分立,為避免工會運 作及勞工結社權因企業分割而受影響,涉及適用工會法相關規定之說明
2012-07-02
勞資 1字第 1010067718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11、32 條,工會係先遷址於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工會章程,則向會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並得由該主管機關向原 主管機關請求該工會資料之移轉
1990-06-07
(79)台勞資一字第 12236 號函
基層工會業於章程載明:「本會依法加入省級本業工會聯合會」,於發起 籌組或加入該上級工會時,是否仍需依工會法第廿、廿一條規定,再提經 該工會會員 (代表) 大會議決乙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